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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界一民企因假公章陷巨额债务案重二审:法庭称将依法处理案涉违法举报

摘要: ...

湖南张家界民企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(下称:新大绿公司)因假公章背上巨额债务连带责任一事有了新进展。11月25日,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新大绿公司担保责任纠纷案。
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此前报道,新大绿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健于2014年10月8日与万某华签订《借款、抵押担保协议》(下称《担保协议》),而后万某华在该协议上加盖新大绿公司“公章”,并将刘某健的个人债务转嫁至已易主的新大绿公司。

此后,万某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案件历经湘乡市法院和湘潭市中院审判、湖南省检察院抗诉、湖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、湘乡市法院重审后,新大绿公司仍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。

湘乡市法院于2025年9月作出的重审判决显示,尽管司法鉴定确认《担保协议》所盖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章不一致,但法院仍认定刘某健为“实际控制人”,《担保协议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,判决新大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

澎湃新闻注意到,此次重审二审的庭审中,新大绿公司再次举报万某华涉嫌高利转贷、非法经营、伪造公司印章、虚假诉讼等多项犯罪行为,合议庭表示,该院将依法处理。

民间借贷诉讼或引出“案中案”

庭审中,新大绿公司代理律师龚厚钦当庭提交了万某华涉嫌犯罪的举报材料,内容包括举报万某华涉嫌高利转贷、非法经营、伪造公司印章及虚假诉讼等罪名。龚厚钦强调,虽然湘乡市公安局此前已对高利转贷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,但新发现的证据可能改变案件走向。

龚厚钦称,他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调取了新的证据,包括万某华的银行流水记录,这些证据显示其资金往来异常复杂,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高利转贷,其中万某华涉嫌职业放贷3.23亿元,在提交的21份新证据中,就包括显示万某华与463个交易对手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记录。

万某华则辩称,“职业放贷”的相关规定出台于2020年,不适用于本案借贷行为(2011-2013年),上述举报是“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”。针对3.23亿元流水记录,其解释为“正常商业往来”。

万某华在庭上称,张家界永定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对其涉嫌伪造新大绿公司公章进行刑事立案,现在仍未撤案。他认为,冷水江市公安局无权调取他的银行流水。

审判长表示,新大绿公司举报万某华涉嫌高利转贷、非法经营、伪造公司印章、虚假诉讼罪,该院将依法处理,同时也说明了几点事实:关于高利转贷,湘乡市人民法院已经移送湘乡市公安局查处,湘乡市公安局已经有了不予立案的决定;关于非法经营,属于新的举报;关于伪造公司印章,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19年已经刑事立案,是否涉嫌重复举报;关于虚假诉讼问题,2025年赵锦华已经向湘乡市公安局报案,并出具了受案回执。审判长还就以上说明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。

一枚公章三方不同说法,部分上诉人开庭时仍未缴纳上诉费

针对《担保协议》上的公章问题,案件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亦给出了不同的说法。

刘某健的诉讼代理人称,刘某健自始至终未认可协议上的公章是刘某健加盖的,也是说刘某健在确定该协议的当时,并没有加盖公章(后该公章经鉴定是一个伪造的公章)。万某华则未对公章是否系其加盖作出说明,其称,《担保协议》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捺印,他是认不出公章的真伪,“鉴定也没有说公章是假的,只是说与备案的公章不符。”万某华强调,刘某健作为“实际控制人”的身份足以使《担保协议》有效。

新大绿公司则表示,《担保协议》签订时,刘某健已离职五个月以上,既非公司股东也非法定代表人,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锦华称,这是通过伪造公章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。

庭审中,新大绿公司还指出了一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。龚厚钦称,一审法院未对湖南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新证据进行实质审查,且未组织对万某华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的质证,涉嫌严重程序违法。此外,根据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相关规定,应当在一审判决前缴纳案件受理费,万某华没有按照规定缴纳,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,法院却准予缓交,明显违反程序规定。

对于诉讼费一事,审判长表示,万某华一方的一审案件受理费,是由一审法院批准缓交的。该案二审上诉费金额,一审法院核定的数字有误,该院已纠正并发了新的缴费通知书。万某华在二审立案时申请缓交二审上诉费,立案一庭经审批同意缓交至二审开庭前,该院核定新的二审上诉费后,通知万某华缴纳上诉费67万余元,万某华再次向该院申请缓交,并提供了相关材料。审判长要求万某华尽快缴纳二审上诉费,不缴纳上诉费的,该院将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。此外,审判长亦要求刘某健一方也尽快完善手续或缴纳二审上诉费,如缓交、减交、免交维通过批准,不缴纳二审上诉费的,该院将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。

庭审结束前,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调解,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。审判长表示,如庭后当事人还有调解意向,本庭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如调解不成,由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。